「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思瑤
吳思瑤
賴瑞隆
賴瑞隆
黃國書
黃國書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吳琪銘
吳琪銘
洪申翰
洪申翰
郭國文
郭國文
何欣純
何欣純
劉櫂豪
劉櫂豪
吳秉叡
吳秉叡
張宏陸
張宏陸
吳玉琴
吳玉琴
周春米
周春米
蘇震清
蘇震清
沈發惠
沈發惠
蘇治芬
蘇治芬
賴品妤
賴品妤
蘇巧慧
蘇巧慧
何志偉
何志偉
李昆澤
李昆澤
賴惠員
賴惠員
陳秀寳
陳秀寳
范雲
范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身心健全、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在地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獨立思辨、藝術感知、設計思考與創新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第二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教育之目的增列「獨立思辨、藝術感知、設計思考與創新」之能力;刪除「愛國教育」,並酌作文字修正。上述修正係配合108課綱核心素養內涵修訂,同時鑒於發展軟實力已成為國家重要政策方向,增訂使藝術教育與設計明確納入國家教育目標之範疇,以作為推動美感教育及相關藝術設計教育推動之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