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衣鳯
謝衣鳯
連署人
呂玉玲
呂玉玲
萬美玲
萬美玲
吳斯懷
吳斯懷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葉毓蘭
葉毓蘭
李貴敏
李貴敏
鄭正鈐
鄭正鈐
林奕華
林奕華
張育美
張育美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婉汝
廖婉汝
陳雪生
陳雪生
林思銘
林思銘
翁重鈞
翁重鈞
林文瑞
林文瑞
魯明哲
魯明哲
洪孟楷
洪孟楷
陳以信
陳以信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二項之優待措施。 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為因應人口高齡化趨勢、增進年長者福利及減輕照顧者之經濟負擔,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給予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其必要陪伴者一人,同樣得享有大眾運輸工具、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之優待措施,以減輕家庭照顧之經濟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