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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衣鳯
連署人
呂玉玲
鄭天財 Sra Kacaw
林奕華
陳雪生
林文瑞
陳以信
萬美玲
葉毓蘭
張育美
林思銘
魯明哲
吳斯懷
李貴敏
廖國棟Sufin‧Siluko
翁重鈞
洪孟楷
廖婉汝
鄭正鈐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條 女性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四週;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週。 前項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鑑此規定已近八十六年皆未變動,且已和世界各國之規定顯有落差,爰為婦女權益,增進我國生育率,特提出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