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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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部設司法人員培訓機關,並辦理犯罪、刑事政策研究,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本部設立司法精神醫療機構,辦理收容及監護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受刑人及受保安處分者,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 第六條 本部設司法人員培訓機關,並辦理犯罪、刑事政策研究,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
對於行政院在2018年拋出成立「司法精神病院」的構想,但因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始終欠缺共識,而造成原地踏步。卻因不久前發生精神疾病患者殺警案,近日被判無罪,監護處分僅五年,造成社會譁然。而目前全國受刑人有2000多位精神病患,監護處分與強制治療的受處分人則近300人,為避免這些受刑人及受處分人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爰提出「法務部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二項,設立司法精神醫療機構,辦理收容及監護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受刑人及受保安處分者,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