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衣鳯
謝衣鳯
萬美玲
萬美玲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陳玉珍
陳玉珍
鄭正鈐
鄭正鈐
曾銘宗
曾銘宗
廖婉汝
廖婉汝
吳怡玎
吳怡玎
吳斯懷
吳斯懷
張育美
張育美
李德維
李德維
馬文君
馬文君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翁重鈞
翁重鈞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林德福
林德福
林文瑞
林文瑞
洪孟楷
洪孟楷
楊瓊瓔
楊瓊瓔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零七條 鑑定有不完備者,得命增加人數或命他人繼續或另行鑑定。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應由司法機關送請精神鑑定,鑑定應由二位以上專科醫師分別所組成團隊為之。 第二百零七條 鑑定有不完備者,得命增加人數或命他人繼續或另行鑑定。
對於精神疾病患者殺警被判無罪,監護處分僅五年,造成社會譁然,其中備受質疑之一,就是精神鑑定只委託一位醫師所組成的團隊進行,為避免之後類似的爭議,爰提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三項,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應由司法機關送請精神鑑定,鑑定應由二位以上專科醫師分別所組成的團隊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