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衣鳯
謝衣鳯
連署人
呂玉玲
呂玉玲
萬美玲
萬美玲
吳斯懷
吳斯懷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葉毓蘭
葉毓蘭
李貴敏
李貴敏
鄭正鈐
鄭正鈐
林奕華
林奕華
張育美
張育美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婉汝
廖婉汝
陳雪生
陳雪生
林思銘
林思銘
翁重鈞
翁重鈞
林文瑞
林文瑞
魯明哲
魯明哲
洪孟楷
洪孟楷
陳以信
陳以信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條之一 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具備法律、鑑識等專長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成立警械使用鑑定調查小組,鑑定調查下列事項: 一、鑑定調查使用警械直接或間接造成人員傷亡案件。 二、鑑定調查使用警械直接或間接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案件。 三、其他主管機關囑託鑑定之警械使用案件。 警械使用鑑定調查小組開會方式、出席費用、鑑定調查方式、鑑定調查項目、鑑定調查報告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之鑑定調查結果,司法機關審判時應納入裁判依據。 一、本條新增。警械使用鑑定調查小組之成立及任務,以及相關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由內政部定之。 二、在警方使用警械的合法與否,應該要交由專業委人士來鑑定調查,謹慎的參考臨場的環境,根據事發當時的情況,妥善的模擬,不應該只靠事後的訪談筆錄,草率的現場模擬,憑空想像,就判定員警用槍過當,如此將對警察士氣以及社會治安,造成重大的影響,故明定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