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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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之一 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具備法律、鑑識等專長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成立警械使用鑑定調查小組,鑑定調查下列事項: 一、鑑定調查使用警械直接或間接造成人員傷亡案件。 二、鑑定調查使用警械直接或間接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案件。 三、其他主管機關囑託鑑定之警械使用案件。 警械使用鑑定調查小組開會方式、出席費用、鑑定調查方式、鑑定調查項目、鑑定調查報告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之鑑定調查結果,司法機關審判時應納入裁判依據。 | 一、本條新增。警械使用鑑定調查小組之成立及任務,以及相關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由內政部定之。 二、在警方使用警械的合法與否,應該要交由專業委人士來鑑定調查,謹慎的參考臨場的環境,根據事發當時的情況,妥善的模擬,不應該只靠事後的訪談筆錄,草率的現場模擬,憑空想像,就判定員警用槍過當,如此將對警察士氣以及社會治安,造成重大的影響,故明定第三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