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東地區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連署人
萬美玲
萬美玲
鄭正鈐
鄭正鈐
鄭麗文
鄭麗文
廖婉汝
廖婉汝
許淑華
許淑華
吳斯懷
吳斯懷
洪孟楷
洪孟楷
李德維
李德維
魯明哲
魯明哲
陳以信
陳以信
陳超明
陳超明
翁重鈞
翁重鈞
葉毓蘭
葉毓蘭
李貴敏
李貴敏
楊瓊瓔
楊瓊瓔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陳雪生
陳雪生
林奕華
林奕華
林文瑞
林文瑞
呂玉玲
呂玉玲
曾銘宗
曾銘宗
林德福
林德福
馬文君
馬文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花東地區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縣主管機關應分別或共同依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擬訂四年一期之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其內容如下: 一、方案目標及實施範圍。 二、觀光及文化建設。 三、原住民族群生活條件及環境之改善及促進產業發展。 四、生態環境保護。 五、基礎建設。 六、產業發展。 七、交通建設。 八、醫療建設。 九、社會福利建設。 十、災害防治。 十一、治安維護。 十二、河川整治。 十三、教育設施、環境及文化設施改善。 十四、分年實施計畫及執行分工。 十五、分年財務計畫及經費來源。 十六、其他相關發展事項。 前項綜合發展實施方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一項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應配合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進行必要之修正,並適時作滾動式檢討;其程序,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五條 縣主管機關應分別或共同依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擬訂四年一期之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其內容如下: 一、方案目標及實施範圍。 二、觀光及文化建設。 三、原住民族群生活條件及環境之改善。 四、生態環境保護。 五、基礎建設。 六、產業發展。 七、交通建設。 八、醫療建設。 九、社會福利建設。 十、災害防治。 十一、治安維護。 十二、河川整治。 十三、教育設施。 十四、分年實施計畫及執行分工。 十五、分年財務計畫及經費來源。 十六、其他相關發展事項。 前項綜合發展實施方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一項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應配合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進行必要之修正,並適時作滾動式檢討;其程序,依前項規定辦理。
一、花東地區原住民族其總人口數五十六萬六千一百二十九人,其中花蓮縣原住民人口九萬三千一百七十七、臺東縣原住民人口七萬九千一百七十五人,花東地區原住民人口合計占全國原住民族人口的三分之一。惟目前原住民族產業與社經地位仍屬弱勢,政府應予以協助,顧促進花東原住民產業發展,爰修正本條第三款,促進原住民族產業發展。 二、為解決花東地區師資流動劇烈,緩解花東地區教師異動情況,修正本條第十三款,針對教育設施、環境及文化設施改善得依其計畫做適度之調整,以改善花東地區教育環境。
第八條 縣主管機關針對花東地區原住民族生存保障與文化保存及產業發展,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擬訂相關計畫,納入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辦理;並應推動原住民族之人才培育、輔導原住民參與自然資源維護與經營管理,協助原住民部落發展地方創生產業,提供相關就業機會。 為促進部落發展地方創生產業,縣主管機關每二年應盤點部落產業情況,並制定部落創生輔導措施,編列預算協助發展,改善部落就業環境。 第八條 縣主管機關針對花東地區原住民族生存保障與文化保存,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擬訂相關計畫,納入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辦理;並應推動原住民族之人才培育、輔導原住民參與自然資源維護與經營管理,提供相關就業機會。
行政院前院賴清德宣布民國一百零八年為臺灣地方創生元年,國發會並將地方創生定調為國家戰略計畫,為促進原住民族產業、部落產業之發展,改善花東地區整體經濟環境,增訂縣主管機關每四年應盤點地區內部落產業經營情況,制定部落創生輔導計畫,並編列預協助部落創生計畫的發展,改善部落整體就業環境,吸引更多青年返鄉,活化部落,爰修正本條。
第九條 為積極鼓勵人才東移及返鄉創業,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及協助,並推動在地人才之培育及產學合作。 前項鼓勵人才返鄉創業、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等相關協助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 為積極鼓勵人才東移及返鄉創業,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及協助,並推動在地人才之培育及產學合作。
為積極改善花東地區人口外移之現狀,政府應提出具體之作為,並且蔡政府業提出再無偏鄉之理念,更應提出積極且有效鼓勵人才返鄉創業、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之可行性方案,爰增訂第二項。
第十條 設籍花東地區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其書籍費、營養早餐及午餐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 為降低教師異動,縣主管機關得視情況編列預算,給予花東地區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 為改善教學環境,發展體育競技,教育部應擬定相關獎補助措施。 前三項之補助範圍、條件、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條 設籍花東地區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其書籍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 前項補助範圍、條件、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一、花東地區不少隔代教養家庭乃依據離家家人之微薄之薪水維持生計,又花東地區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的比例過高,深恐影響當地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生活環境,為確保基本生活無虞,要求教育部編列營養早餐及午餐之預算,爰增訂第一項。 二、花東地區因地處偏遠,平地原住民鄉鎮公立學校教職員異動頻繁,而山地原住民鄉異動較少,主因在於山地鄉有山地加給,平地鄉無此項目。為降低花東平地鄉鎮教師異動情況,爰增訂,縣主管機關得視情況編列,作為東地區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 三、為促進花東地區學校軟硬體設施改善,改善體育學習環境,並提高教師教學能力,降低花東地區教師異動率,要求教育部制定相關獎補助措施,爰增訂第二項至第四項。
第十一條 為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滿足花東地區居民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交通部應提高鐵路運輸能量及縮短行車時間,並提升公路之安全性及可靠性。 花東地區應建設完善的公共運輸網路,健全原住民族部落之交通及公共運輸,提供安全、便捷、友善、可靠、舒適之運輸服務。 前兩項交通建設計畫及改善數位落差促進電信普之通訊傳播建設計畫,由行政院跨部會整合相關單位資源,優先編列經費擬定短、中、長期之建設計畫,以儘速縮短城鄉差距。 協助設籍花東地區居民往返住居地,於國內搭乘航空器、鐵路及公路者,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其票價百分之五十。 前項票價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為保障日常交通權利,花東居民得優先購買往返花東區域之具名交通票券。 第十一條 為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滿足花東地區居民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交通部應提高鐵路運輸能量及縮短行車時間,並提升公路之安全性及可靠性。 花東地區應建設完善的公共運輸網路,健全原住民族部落之交通及公共運輸,提供安全、便捷、友善、可靠、舒適之運輸服務。
一、本條之立法用意用於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提高鐵路運輸能量及縮短行車時間,惟目前花東地區居民交通成本仍過高,故規範花東地區交通建設嚴重落後,因此政府有必要明訂優先編列預算建設花東地區,以平衡區域發展,縮減城鄉差距,爰增訂第三項。 二、花東地區無論是外地工作青年回鄉或本地人因事到北部,交通票價皆對花東居民造成龐大的壓力,且目前未能有其他簡便與經濟實惠之交通方案得予以協助。為協助花東地區行之安全與便利,減輕花東居民支付單,實應比照花東地區建設條例之規定,讓設籍花東地區居民,搭乘航空器、鐵路及公路等運輸工具,享有優惠,由政府補貼票價五成,爰增訂第四項及第五項。 三、又因目前未能有其他簡便與經濟實惠之交通方案得予以協助,為確保花東地區居民行之權利,政府應給予其購買之優先權,另為確保其購買之優先權僅限花東地區居民,採實名制,爰增訂第六項。
第十一條之一 花東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 為促進花東地區觀光產業發展,交通部得協調縣主管機關設置免稅商店。 前項免稅商店賣售之商品,應有一定比例為花東地區之原住民或部落製作商品。 為提高花東地區觀光旅客人次,改善觀光旅客輸運,縣主管得視需求向交通部申請設置觀光列車協助紓運觀光遊客。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花東地區建設條例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意旨,對於花東地區之商家應予免徵營業稅,鼓勵赴當地觀光之民眾增加在花東之消費,且有效促進花東縣市之觀光發展,有助於提升當地之就業情況,爰增訂本條第一項。 三、為提高花東地區觀光人潮,交通部得協調縣主管機關設置免稅商店,提供免稅商品予國外旅客採購,並要求商品要有一定比例系當地原住民或部落製造,改善花東地區原住民或部落的經濟收入,爰增訂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四、為疏運花東地區觀光人潮,縣主管機關得視需求,向交通部申請設置觀光專列,協助疏運觀光人潮,避免排擠花東當地居民搭車權益,爰增訂本條第四項。
第十一條之二 主管機關對花東地區農、林、漁、牧產品之運輸費用,應予補貼,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因花東地區交通成本過高,為減輕花東地區農民生產成本之負擔,主管機關應補貼其農產品運輸費用,爰增訂本條。
第十一條之三 花東地區各駐軍或軍事單位,在不妨礙國防及離島軍事安全之原則下,應積極配合花東地區各項建設,並隨時檢討其軍事防務,改進各種不合時宜之軍事管制措施。 為辦理前項事項,行政院應每年定期召集國防部及相關部會、當地民意代表及原住民族部落代表,舉行檢討會議,提出配合花東地區建設與發展之具體措施。 軍用航空產生之航空噪音及其他不合時宜之軍事管制措施產生之損失,其補償措施,得由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支應。其補措施、方案、分配標準等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軍方應配合花東地區各項建設,隨時檢討軍事管制措施,爰增訂本條第一項。 三、明定行政院應每年定期召集相關部會與花東地區地區民意代表等舉行檢討會議,爰增訂本條第二項。 四、又,花東地區軍用航空產生之航空噪音與不合時宜之軍事管制措施困擾當地居民甚深,惟遲遲未有解決之方案,爰新增相關補償措施得由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支應,並且相關補償措施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管機關定之,爰增訂本條第三項。
第十一條之四 為維護花東地區居民之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行政院應編列預算,補助在花東地區開業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及其他醫事機構與該花東地區地區所缺乏之專科醫師,並訂定特別獎勵及輔導辦法。 六十五歲以上花東地區地區居民及五十五歲以上之花東原住民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對於應由花東地區緊急送往臺灣本島就醫之急、重症病人暨陪同之醫護人員,其往返交通費用,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之。 對於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身心障礙者、老人及五十五歲以上之原住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 為維護花東地區老人尊嚴與健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老人每二年一次比照公務人員健康檢查項目之體檢,其與老人福利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當年提供之老人健康檢查之差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因花東地區仍被視為台灣整體發展的邊陲,不僅區域發展失衡,在社經地位及福利醫療照護上仍有所差距。其中,相較其他縣市,醫護比令人堪憂,也影響花東地區之平均餘命,為改善其醫療資源不足之現狀,行政院應編列預算,補助在花東地區開業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及其他醫事機構與該花東地區地區所缺乏之專科醫師,其扶助方案由政府訂之,爰增訂第一項。 三、又為確認並確保花東地區居民目前身體狀況,在有顯著之醫療資源改善之狀況前,一定年齡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醫療往返交通費用、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居民及體檢措施,應由政府規劃且予以扶助,爰增訂第二項至第五項。
第十二條 為推動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產業發展事項,由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或寬列預算補助之。 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基金總額新臺幣四百億元,其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分十年編列預算撥入。 二、縣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其他收入。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餘額低於前項所定最低總額之半數時,中央主管機關應一次性或分年度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補離島建設基金至法定最低總額。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花蓮縣政府與臺東縣政府定之。 為確保基礎建設之執行,有關配合基金建設計畫,中央相關部會應優先編列經費補助。 第十二條 為推動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產業發展事項,由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或寬列預算補助之。 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基金總額新臺幣四百億元,其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分十年編列預算撥入。 二、縣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其他收入。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花蓮縣政府與臺東縣政府定之。
一、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應確保其基金規模無虞,爰於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餘額低於基金法定最低總額之半數時,中央主管機關應一次性或分年度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補至本條例規定之法定最低總額,爰增訂本條第三項規定。 二、花東地區發展條例有關推動花東地區建設之項目,其基金相關計畫預算之編列,必須依規定由相關部會編列配合款辦理,惟花東政府長期因體質不良,預算及配合款籌措不足,確保基礎建設之執行,有關配合基金建設計畫,中央相關部會應優先編列經費補助,爰增訂最後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