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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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為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促成政黨公平競爭,中央應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民主深化及其他轉型正義相關事務之用。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依預算程序撥充。 二、移轉為國家所有之不當黨產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為之。 | 第七條 為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促成政黨公平競爭,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之不當黨產,除可明確認定其原屬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外,應移轉為國家所有,並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用。 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為之。 |
一、在轉型正義基金的支出面上,本條第一項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政策等項目,與轉型正義基金設置欠缺合理正當關聯性,其相關支出本有其他相關機關公務預算乃至基金可作為充沛來源,實無庸疊床架屋,故予以刪除。
二、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於一零八年五月間向行政院提出的促進轉型正義基金設置計畫書草案的規劃,促轉會依本法規定,本項基金收入即係不當黨產委員會(以下簡稱黨產會)所追徵並移轉為國有之不當黨產,而109年度收歸國有可供基金運用之數額約為新台幣1,239萬元。
三、惟就此基金財源收入,經黨產會以行政處分方式移轉國有的不當黨產其實已逾700餘億元之譜,只不過經相對人提起行政救濟後,縱使僅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但處分相對人亦多能獲得行政法院給予停止執行的特殊寬厚對待,甚有法官因提請釋憲而使得訴訟程序暫停。行政院則於一零八年七月間認為此特殊基金財源未適足、尚在訴訟中具不確定性等疑義,決定暫緩設立基金。
四、參照住宅法第七條的中央住宅基金、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五條的特種基金,其來源收入往往明定於法律中,爰新增第二項明訂轉型正義基金來源,以維繫財源適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