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思瑤
吳思瑤
黃國書
黃國書
連署人
何志偉
何志偉
范雲
范雲
何欣純
何欣純
陳秀寳
陳秀寳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賴惠員
賴惠員
吳琪銘
吳琪銘
劉櫂豪
劉櫂豪
蘇震清
蘇震清
洪申翰
洪申翰
李昆澤
李昆澤
吳秉叡
吳秉叡
沈發惠
沈發惠
周春米
周春米
郭國文
郭國文
賴瑞隆
賴瑞隆
張宏陸
張宏陸
蘇巧慧
蘇巧慧
蘇治芬
蘇治芬
吳玉琴
吳玉琴
賴品妤
賴品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中央研究院置院士若干人,依下列資格之一,就全國學術界成績卓著人士選舉之: 一、對於專習之學術,有特殊著作、發明或貢獻者。 二、對於專習學術之機關領導或主持五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中央研究院院士為終身名譽職。但有損及院譽且事證明確者,送院士會議審議,得撤銷其院士榮銜,其相關辦法由中央研究院定之。 第四條 中央研究院置院士若干人,依下列資格之一,就全國學術界成績卓著人士選舉之: 一、對於專習之學術,有特殊著作、發明或貢獻者。 二、對於專習學術之機關領導或主持五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中央研究院院士為終身名譽職。
一、院士終身名譽職之保障,旨在使院士有學術獨立自由之空間,身分不受外力之影響。但院士之言行顯有危中央研究院院譽之虞時,應給予適當之懲處,爰此提案修正。 二、本條旨在規範對於涉及傷害院譽之院士,其事證明確、並足供查證者,應付院士會議審議,依結果為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