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思瑤
吳思瑤
黃國書
黃國書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何欣純
何欣純
范雲
范雲
何志偉
何志偉
賴惠員
賴惠員
吳琪銘
吳琪銘
劉櫂豪
劉櫂豪
蘇震清
蘇震清
李昆澤
李昆澤
洪申翰
洪申翰
吳秉叡
吳秉叡
沈發惠
沈發惠
陳秀寳
陳秀寳
周春米
周春米
郭國文
郭國文
賴瑞隆
賴瑞隆
蘇治芬
蘇治芬
張宏陸
張宏陸
蘇巧慧
蘇巧慧
吳玉琴
吳玉琴
賴品妤
賴品妤
劉世芳
劉世芳
林俊憲
林俊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霸凌或不當管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四、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五、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諮詢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後,認定不能勝任教保工作。 六、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 教保服務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五款情形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六款情形依其規定辦理外,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 前項經免職、解聘或解僱之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且符合該法所定退休之條件者,應依法給付退休金。 教保服務人員有第一項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幼兒園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諮詢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後,認定不能勝任教保工作。 四、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 教保服務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三款情形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四款情形依其規定辦理外,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 前項經免職、解聘或解僱之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且符合該法所定退休之條件者,應依法給付退休金。 教保服務人員有第一項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幼兒園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第一項新增第二款及第三款,將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明確規範教保服務人員以外之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做出「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體罰、霸凌及不當管教」……等行為樣態,爰予以新增納入本條規範。 二、配合第一項條文修正,調整款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