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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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學校於建教生進入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前,應完成下列事項: 一、提供建教生基礎或職前訓練,以取得相關職業科別之基本技能、安全衛生、職業倫理道德及勞動權益等相關知能。 二、邀請建教合作機構共同舉辦說明會,向建教生與其家長說明受訓之內容及建教生受訓期間之權利義務。 前項第一款基礎或職前訓練之最低時數,除涉及勞動權益知能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建教合作辦理方式公告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勞工主管機關編定勞動人權及勞動權益手冊與課程時數,提供學校實施基礎或職前訓練。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會同勞工主管機關針對前項勞動人權及勞動權益手冊內容與課程時數進行檢討修訂,並公布檢討修訂報告。 | 第十一條 學校於建教生進入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前,應完成下列事項: 一、提供建教生基礎或職前訓練,以取得相關職業科別之基本技能、安全衛生、職業倫理道德及勞動權益等相關知能。 二、邀請建教合作機構共同舉辦說明會,向建教生與其家長說明受訓之內容及建教生受訓期間之權利義務。 前項第一款基礎或職前訓練之最低時數,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建教合作辦理方式公告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定勞動人權及勞動權益手冊,提供學校實施基礎或職前訓練。 |
一、為強化建教生職前勞動教育,爰將基礎或職前訓練涉及勞動權益知能之部分,從單獨由中央主管機關決定,改交由中央主管機管與勞工主管機關共同會商決定。
二、為確保建教生職前勞動教育符合法令修正與職場變遷,爰規範每年針對勞動人權及勞動權益手冊內容與課程時數進行檢討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