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思瑤
吳思瑤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黃國書
黃國書
何志偉
何志偉
賴惠員
賴惠員
吳琪銘
吳琪銘
劉櫂豪
劉櫂豪
蘇震清
蘇震清
李昆澤
李昆澤
洪申翰
洪申翰
吳秉叡
吳秉叡
沈發惠
沈發惠
范雲
范雲
郭國文
郭國文
賴瑞隆
賴瑞隆
蘇治芬
蘇治芬
陳秀寳
陳秀寳
張宏陸
張宏陸
何欣純
何欣純
吳玉琴
吳玉琴
賴品妤
賴品妤
蘇巧慧
蘇巧慧
周春米
周春米
林俊憲
林俊憲
劉世芳
劉世芳
余天
余天
羅美玲
羅美玲
羅致政
羅致政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學校於建教生進入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前,應完成下列事項: 一、提供建教生基礎或職前訓練,以取得相關職業科別之基本技能、安全衛生、職業倫理道德及勞動權益等相關知能。 二、邀請建教合作機構共同舉辦說明會,向建教生與其家長說明受訓之內容及建教生受訓期間之權利義務。 前項第一款基礎或職前訓練之最低時數,除涉及勞動權益知能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建教合作辦理方式公告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勞工主管機關編定勞動人權及勞動權益手冊與課程時數,提供學校實施基礎或職前訓練。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會同勞工主管機關針對前項勞動人權及勞動權益手冊內容與課程時數進行檢討修訂,並公布檢討修訂報告。 第十一條 學校於建教生進入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前,應完成下列事項: 一、提供建教生基礎或職前訓練,以取得相關職業科別之基本技能、安全衛生、職業倫理道德及勞動權益等相關知能。 二、邀請建教合作機構共同舉辦說明會,向建教生與其家長說明受訓之內容及建教生受訓期間之權利義務。 前項第一款基礎或職前訓練之最低時數,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建教合作辦理方式公告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定勞動人權及勞動權益手冊,提供學校實施基礎或職前訓練。
一、為強化建教生職前勞動教育,爰將基礎或職前訓練涉及勞動權益知能之部分,從單獨由中央主管機關決定,改交由中央主管機管與勞工主管機關共同會商決定。 二、為確保建教生職前勞動教育符合法令修正與職場變遷,爰規範每年針對勞動人權及勞動權益手冊內容與課程時數進行檢討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