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昶佐
林昶佐
連署人
高嘉瑜
高嘉瑜
蔡易餘
蔡易餘
范雲
范雲
蘇巧慧
蘇巧慧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陳秀寳
陳秀寳
鄭運鵬
鄭運鵬
邱議瑩
邱議瑩
林楚茵
林楚茵
吳秉叡
吳秉叡
莊競程
莊競程
吳玉琴
吳玉琴
王美惠
王美惠
賴品妤
賴品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台灣社會高齡化與少子化嚴重,依國發會之評估台灣可能在2020年出現人口負成長。同時,2016年OECD有列入統計的43個國家中:產假的平均全薪給付週數(Full-Rate Equivalent,FRE )為14.3週,台灣產假的全薪給付週數僅為8週;各國母親育嬰假平均為16週,高於台灣的12.8週;台灣產假與育嬰假全薪給付週數合計為20.8週,低於各國29.9週之平均。為加強友善家庭與職場,營造良好生育環境,修正將現行產假8週提高為10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