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昶佐
林昶佐
連署人
高嘉瑜
高嘉瑜
蔡易餘
蔡易餘
范雲
范雲
蘇巧慧
蘇巧慧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陳秀寳
陳秀寳
鄭運鵬
鄭運鵬
邱議瑩
邱議瑩
莊競程
莊競程
吳秉叡
吳秉叡
林楚茵
林楚茵
吳玉琴
吳玉琴
王美惠
王美惠
賴品妤
賴品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請求權時效內為之。 第三十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現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時效為五年,對人民有更不利益之情事。且《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所訂定之請求權時效皆為十年,勞工保險有修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