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條例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昶佐
林昶佐
連署人
高嘉瑜
高嘉瑜
蔡易餘
蔡易餘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范雲
范雲
蘇巧慧
蘇巧慧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陳秀寳
陳秀寳
鄭運鵬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秉叡
邱議瑩
邱議瑩
莊競程
莊競程
林楚茵
林楚茵
吳玉琴
吳玉琴
王美惠
王美惠
賴品妤
賴品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宣誓條例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宣誓應於就職任所或上級機關指定之地點公開行之,由宣誓人肅立向國旗及國父遺像,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 宣誓人因身體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遂行者,得依其表達意思之方式為之。 第五條 宣誓應於就職任所或上級機關指定之地點公開行之,由宣誓人肅立向國旗及國父遺像,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
考量社會多元性,如因身體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依第一項之形式宣誓者,增列第二項使宣誓人得依其表達意思之方式為之。
第九條 (刪除) 第九條 宣誓人如違背誓言,應依法從重處罰。
公職人員違法失職,其他法律已有相關規範,刑法亦有加重其刑之規定,故刪除此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