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毓蘭
葉毓蘭
連署人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廖婉汝
廖婉汝
陳玉珍
陳玉珍
溫玉霞
溫玉霞
魯明哲
魯明哲
曾銘宗
曾銘宗
李德維
李德維
陳雪生
陳雪生
吳怡玎
吳怡玎
吳斯懷
吳斯懷
鄭正鈐
鄭正鈐
林為洲
林為洲
孔文吉
孔文吉
費鴻泰
費鴻泰
張育美
張育美
蔣萬安
蔣萬安
鄭麗文
鄭麗文
張其祿
張其祿
翁重鈞
翁重鈞
徐志榮
徐志榮
李貴敏
李貴敏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大學設下列各處、室、館、中心: 一、教務處:掌理註冊、課務、編譯出版、教材設施及其他教務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掌理精神教育、心理輔導及其他輔導事項;並負責警技、體育、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事務、出納、營繕、保管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研究發展處:重大校務發展政策與計畫之訂定與推展;校務、系所及學術研究評鑑;學術研究計畫之規畫與執行;科技計畫、產學合作、學術交流合作、國際合作及其他相關研究發展事項之規劃執行。 五、秘書室:掌理會議、法規、研考、文書、印信及檔案事項。 六、科學實驗室:掌理警察各種科學之實驗、研究及鑑定事項。 七、公共關係室:掌理校友服務連繫、新聞發布、校政宣導、外賓接待及其他公共關係事項。 八、圖書館:掌理蒐集教學研究資料及提供資訊服務事項。 九、電子計算機中心:掌理資訊行政、教學及研究事項。 十、推廣教育訓練中心:掌理現職警察人員在職訓練、進修及深造教育事項;並代訓民間公共安全人員,培訓民間警力事項。 前項各處、室、館、中心,得分組辦事。科學實驗室、電子計算機中心組長,由副教授或警正教官兼任,餘均專任。 第三條 本大學設左列各處、室、館、中心: 一、教務處:掌理註冊、課務、編譯出版、教材設施及其他教務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掌理精神教育、心理輔導及其他輔導事項;並負責警技、體育、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事務、出納、營繕、保管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秘書室:掌理會議、法規、研考、文書、印信及檔案事項。 五、科學實驗室:掌理警察各種科學之實驗、研究及鑑定事項。 六、公共關係室:掌理校友服務連繫、新聞發布、校政宣導、外賓接待及其他公共關係事項。 七、圖書館:掌理蒐集教學研究資料及提供資訊服務事項。 八、電子計算機中心:掌理資訊行政、教學及研究事項。 九、推廣教育訓練中心:掌理現職警察人員在職訓練、進修及深造教育事項;並代訓民間公共安全人員,培訓民間警力事項。 前項各處、室、館、中心,得分組辦事。科學實驗室、電子計算機中心組長,由副教授或警正教官兼任,餘均專任。
一、增訂本條第一項第四款。 二、調整原條文第四款至第九款款序為第五款至第十款。 二、為提升我國警政教育暨人才培養,學科發展與學術交流,中央警察大學應增設研發處。 三、研發處應掌理重大校務發展政策與計畫之擬訂、規劃及推展;各項學術研究獎補助章程之擬訂、執行;校務評鑑、系所評鑑及學術研究評鑑之規劃及督導;院系所、學位及學程之增設、調整;學術研究計畫之規劃、執行、考核及獎勵;科技計畫及產學合作專案之規劃及管理;學術交流合作計畫之管理與執行;教師績效評量辦法之擬訂、執行;研究倫理諮詢服務、教育訓練與協助研究計畫倫理審查;科技計畫之協助申請與獎勵特殊人才辦法之擬訂、執行;國際合作相關事務;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第五條 本大學置校長一人,警監,綜理校務;行政副校長一人,警監;學術副校長一人,具備本校專任教授身分,均承校長之命,襄理校務。 第五條 本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副校長一人,承校長之命,襄理校務;均警監。
一、為利本法第三條之研究發展處增設,故增置學術副校長以利學術相關校務之推動。 二、為促進學術副校長之專業性,其身分選任,明定學術副校長具備中央警察大學教授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