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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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大學設下列各處、室、館、中心: 一、教務處:掌理註冊、課務、編譯出版、教材設施及其他教務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掌理精神教育、心理輔導及其他輔導事項;並負責警技、體育、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事務、出納、營繕、保管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研究發展處:重大校務發展政策與計畫之訂定與推展;校務、系所及學術研究評鑑;學術研究計畫之規畫與執行;科技計畫、產學合作、學術交流合作、國際合作及其他相關研究發展事項之規劃執行。 五、秘書室:掌理會議、法規、研考、文書、印信及檔案事項。 六、科學實驗室:掌理警察各種科學之實驗、研究及鑑定事項。 七、公共關係室:掌理校友服務連繫、新聞發布、校政宣導、外賓接待及其他公共關係事項。 八、圖書館:掌理蒐集教學研究資料及提供資訊服務事項。 九、電子計算機中心:掌理資訊行政、教學及研究事項。 十、推廣教育訓練中心:掌理現職警察人員在職訓練、進修及深造教育事項;並代訓民間公共安全人員,培訓民間警力事項。 前項各處、室、館、中心,得分組辦事。科學實驗室、電子計算機中心組長,由副教授或警正教官兼任,餘均專任。 | 第三條 本大學設左列各處、室、館、中心: 一、教務處:掌理註冊、課務、編譯出版、教材設施及其他教務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掌理精神教育、心理輔導及其他輔導事項;並負責警技、體育、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事務、出納、營繕、保管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秘書室:掌理會議、法規、研考、文書、印信及檔案事項。 五、科學實驗室:掌理警察各種科學之實驗、研究及鑑定事項。 六、公共關係室:掌理校友服務連繫、新聞發布、校政宣導、外賓接待及其他公共關係事項。 七、圖書館:掌理蒐集教學研究資料及提供資訊服務事項。 八、電子計算機中心:掌理資訊行政、教學及研究事項。 九、推廣教育訓練中心:掌理現職警察人員在職訓練、進修及深造教育事項;並代訓民間公共安全人員,培訓民間警力事項。 前項各處、室、館、中心,得分組辦事。科學實驗室、電子計算機中心組長,由副教授或警正教官兼任,餘均專任。 |
一、增訂本條第一項第四款。
二、調整原條文第四款至第九款款序為第五款至第十款。
二、為提升我國警政教育暨人才培養,學科發展與學術交流,中央警察大學應增設研發處。
三、研發處應掌理重大校務發展政策與計畫之擬訂、規劃及推展;各項學術研究獎補助章程之擬訂、執行;校務評鑑、系所評鑑及學術研究評鑑之規劃及督導;院系所、學位及學程之增設、調整;學術研究計畫之規劃、執行、考核及獎勵;科技計畫及產學合作專案之規劃及管理;學術交流合作計畫之管理與執行;教師績效評量辦法之擬訂、執行;研究倫理諮詢服務、教育訓練與協助研究計畫倫理審查;科技計畫之協助申請與獎勵特殊人才辦法之擬訂、執行;國際合作相關事務;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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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大學置校長一人,警監,綜理校務;行政副校長一人,警監;學術副校長一人,具備本校專任教授身分,均承校長之命,襄理校務。 | 第五條 本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副校長一人,承校長之命,襄理校務;均警監。 |
一、為利本法第三條之研究發展處增設,故增置學術副校長以利學術相關校務之推動。
二、為促進學術副校長之專業性,其身分選任,明定學術副校長具備中央警察大學教授身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