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萬安
蔣萬安
林為洲
林為洲
鄭正鈐
鄭正鈐
吳斯懷
吳斯懷
張育美
張育美
謝衣鳯
謝衣鳯
連署人
徐志榮
徐志榮
孔文吉
孔文吉
陳玉珍
陳玉珍
李德維
李德維
溫玉霞
溫玉霞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費鴻泰
費鴻泰
林奕華
林奕華
李貴敏
李貴敏
萬美玲
萬美玲
鄭麗文
鄭麗文
曾銘宗
曾銘宗
廖婉汝
廖婉汝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四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前假八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七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一、查我國生育率長期偏低,近十年平均生育率僅1.1,少子化問題已嚴重影響國家發展。而各國為保護女性勞工權益紛紛提高產假日期,例如國際勞工組織母性保護公約(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關於產假規定已自12星期提升14星期,甚至於母性保護建議書(Maternity Protection Recommendation, 2000)進一步建議各國將產假提升為18星期。據國際勞工組織2014年報告,全球185個國家中,有高達98國家給予至少14星期之產假、42國給予超過18星期之產假,顯見女性受僱者於分娩前後產假日數提升為14星期已成為國際趨勢,爰於第一項延長女性產假為14星期。 二、查日本勞動基準法第65條、德國Mutterschutz關於產前假規定,均給予妊娠婦女6周休假(多胞胎則增為12-14周),我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亦給予妊娠公務人員8天產前假。惟目前女性勞工僅能享有5天產檢假,對於懷孕婦女及胎兒保障實屬不週,爰於第四項將「產檢假」改為由婦女自由運用之「產前假」由5天增為8天。 三、又配偶陪產假僅有5日,至多一周配偶即須重返職場,不利產婦產後恢復及新生兒之照顧,甚至須尋求保姆協助照顧,造成家庭經濟負擔加重,考量懷孕婦女在妊娠期間極為辛苦,身心都承受極大壓力,應多給予其休息時間,以保障母嬰健康, 四、查日本勞動基準法第65條、德國Mutterschutz關於產前假規定,均給予妊娠婦女6周休假(多胞胎則增為12-14周),我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亦給予妊娠公務人員8天產前假。惟目前女性勞工僅能享有5天產檢假,對於懷孕婦女及胎兒保障實屬不週,爰於第五項將配偶陪產假延長為7日,以保障母嬰身心健康,並促進家庭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