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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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四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前假八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七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
一、查我國生育率長期偏低,近十年平均生育率僅1.1,少子化問題已嚴重影響國家發展。而各國為保護女性勞工權益紛紛提高產假日期,例如國際勞工組織母性保護公約(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關於產假規定已自12星期提升14星期,甚至於母性保護建議書(Maternity
Protection Recommendation,
2000)進一步建議各國將產假提升為18星期。據國際勞工組織2014年報告,全球185個國家中,有高達98國家給予至少14星期之產假、42國給予超過18星期之產假,顯見女性受僱者於分娩前後產假日數提升為14星期已成為國際趨勢,爰於第一項延長女性產假為14星期。
二、查日本勞動基準法第65條、德國Mutterschutz關於產前假規定,均給予妊娠婦女6周休假(多胞胎則增為12-14周),我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亦給予妊娠公務人員8天產前假。惟目前女性勞工僅能享有5天產檢假,對於懷孕婦女及胎兒保障實屬不週,爰於第四項將「產檢假」改為由婦女自由運用之「產前假」由5天增為8天。
三、又配偶陪產假僅有5日,至多一周配偶即須重返職場,不利產婦產後恢復及新生兒之照顧,甚至須尋求保姆協助照顧,造成家庭經濟負擔加重,考量懷孕婦女在妊娠期間極為辛苦,身心都承受極大壓力,應多給予其休息時間,以保障母嬰健康,
四、查日本勞動基準法第65條、德國Mutterschutz關於產前假規定,均給予妊娠婦女6周休假(多胞胎則增為12-14周),我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亦給予妊娠公務人員8天產前假。惟目前女性勞工僅能享有5天產檢假,對於懷孕婦女及胎兒保障實屬不週,爰於第五項將配偶陪產假延長為7日,以保障母嬰身心健康,並促進家庭健全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