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萬安
蔣萬安
林為洲
林為洲
鄭正鈐
鄭正鈐
謝衣鳯
謝衣鳯
吳斯懷
吳斯懷
魯明哲
魯明哲
費鴻泰
費鴻泰
連署人
徐志榮
徐志榮
孔文吉
孔文吉
陳玉珍
陳玉珍
李德維
李德維
溫玉霞
溫玉霞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曾銘宗
曾銘宗
鄭麗文
鄭麗文
張育美
張育美
林奕華
林奕華
萬美玲
萬美玲
廖婉汝
廖婉汝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條 女性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四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前項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一、 查近年國內外勞動模式變化快速,各國為保障勞工權益紛紛修正並提高婦女產假日數。例如國際勞工組織母性保護公約(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產假規定亦已自1952年之至少12星期修正為2000年之14星期,甚至於其母性保護建議書(Maternity Protection Recommendation, 2000)中進一步建議各國將產假提升為18星期,相較之下我國女性受僱者關於產假日數仍有提升空間。 二、 另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已規定未滿3個月流產假部分而為修正,同時就未滿3個月流產假之工資給付部分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