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萬安
蔣萬安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呂玉玲
呂玉玲
連署人
洪孟楷
洪孟楷
魯明哲
魯明哲
陳雪生
陳雪生
林為洲
林為洲
吳斯懷
吳斯懷
孔文吉
孔文吉
陳玉珍
陳玉珍
林奕華
林奕華
廖婉汝
廖婉汝
曾銘宗
曾銘宗
溫玉霞
溫玉霞
鄭正鈐
鄭正鈐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李德維
李德維
張育美
張育美
林文瑞
林文瑞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年金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應繳納之保險費及利息,未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期限繳納者,不予計入保險年資;其逾十年之部分,被保險人得請求補繳,並計收滯納金。但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繳納者,得免計利息及滯納金。 逾十年之補繳程序、滯納金計算、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應繳納之保險費及利息,未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期限繳納者,不予計入保險年資;其逾十年之部分,被保險人亦不得請求補繳。但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繳納者,仍得請求補繳及計入保險年資。
一、《國民年金法》最初制定目的,在於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及發生身心障礙時能享有最基本之經濟安全保障。截至民國109年2月為止,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數為3,299,044人,自民國97年開辦國民年金以來第一期至第四期保費未繳納人數平均為1,129,658人,1.6萬人已於2019年滿65歲,達到老人年金請領要件,因未能在10年法定補繳期限內完成補繳,依法喪失老年年金擇優計算,致無法享有領取基本保障權利。 二、而國民年金自開辦以來,欠費率從97年10月23.32%逐漸攀升,迄至108年12月為止,欠費率已達55.67%。查未能如期繳納國民年金之民眾,多屬社會經濟弱勢,勉力謀求生活溫飽,在未能深入瞭解國民年金制度情況下,現行法規定超過十年即不能補繳,實屬過苛。考量「國民年金」採柔性強制納保制度,倘民眾老年無法獲得經濟保障,恐衍生更多社會問題,屆時需要投注更多資源加以解決。為保障經濟弱勢民眾老年能夠享有基本經濟保障,爰修正「國民年金法第十七條」,明定逾期十年之部分,被保險人亦得請求補繳。不可歸責致未繳納者,得免計息及滯納金。至若補繳程序、滯納金計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定並報請中央機關核定後發布,有助於國保基金之充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