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馬文君
馬文君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萬美玲
萬美玲
溫玉霞
溫玉霞
陳玉珍
陳玉珍
蔣萬安
蔣萬安
洪孟楷
洪孟楷
吳斯懷
吳斯懷
林奕華
林奕華
吳怡玎
吳怡玎
林為洲
林為洲
李德維
李德維
鄭正鈐
鄭正鈐
孔文吉
孔文吉
李貴敏
李貴敏
廖婉汝
廖婉汝
曾銘宗
曾銘宗
張育美
張育美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一條 替代役役男之保險,業務劃分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辦理。 二、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得由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 三、團體意外保險:由主管機關每年對外公開招標辦理;其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四、駐外醫療保險及兵災險:由需用機關視駐在國國情及醫療水準訂定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四十一條 替代役役男之保險,業務劃分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辦理。 二、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由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 三、團體意外保險:由主管機關每年對外公開招標辦理;其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四、駐外醫療保險及兵災險:由需用機關視駐在國國情及醫療水準訂定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之。
鑑於兵役制度係配合推動募兵制,替代役役男入營人數逐年遞減,有關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給付案件亦減少,為提高行政作業效率及節省公帑,爰修正第二款,增列「得」字,俾由主管機關依業務實際需要裁量執行。
第四十七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保險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保險給付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四、自通知保險給付之日起,逾十年不行使者。 第四十七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保險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保險給付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四、自通知保險給付之日起,逾五年不行使者。
鑑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奉總統令公布修正,將人民對於行政機關之公法請求權時效修正為十年,爰配合修正第四款之請求權時效修正為十年,以維法體系之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