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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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屬或其本人及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十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其中七日應支予全薪,其餘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一、因應未來人口結構改變,2010-2025間,扶老比從14.6增加到29.4,從每6.9人負擔一名老人減少到3.4名負擔一位老人,顯示15-64歲的青壯年對於老人的負擔加重。爰增加家庭照顧假由原來的七日,增加為十日。
二、鑑於「家庭成員」定義不清,爰以民法中之家屬或其本人及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為限。
三、因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中,家庭照顧假七日為有薪假,爰比照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