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楚茵
林楚茵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范雲
范雲
王美惠
王美惠
湯蕙禎
湯蕙禎
鍾佳濱
鍾佳濱
蘇巧慧
蘇巧慧
蔡易餘
蔡易餘
陳秀寳
陳秀寳
莊競程
莊競程
羅美玲
羅美玲
何志偉
何志偉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林昶佐
林昶佐
賴品妤
賴品妤
郭國文
郭國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屬或其本人及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十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其中七日應支予全薪,其餘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一、因應未來人口結構改變,2010-2025間,扶老比從14.6增加到29.4,從每6.9人負擔一名老人減少到3.4名負擔一位老人,顯示15-64歲的青壯年對於老人的負擔加重。爰增加家庭照顧假由原來的七日,增加為十日。 二、鑑於「家庭成員」定義不清,爰以民法中之家屬或其本人及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為限。 三、因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中,家庭照顧假七日為有薪假,爰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