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楚茵
林楚茵
連署人
羅美玲
羅美玲
范雲
范雲
吳玉琴
吳玉琴
洪申翰
洪申翰
蔡易餘
蔡易餘
周春米
周春米
莊瑞雄
莊瑞雄
陳秀寳
陳秀寳
蘇巧慧
蘇巧慧
郭國文
郭國文
何志偉
何志偉
王美惠
王美惠
湯蕙禎
湯蕙禎
鍾佳濱
鍾佳濱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林昶佐
林昶佐
莊競程
莊競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百十五條之二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人以上共同犯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十五條之二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新增第五項。 二、日前韓國N號房事件,以多人組織形式,傳播被害人非公開活動之竊錄內容,造成被害人隱私權受莫大侵害。 三、多人共同犯下刑法三百一十五條之二第二、第三項之行為,容易造成被害人法益侵害程度加劇,且導致停止散布與偵辦難度增加,估增訂第五項加重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