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秀寳
陳秀寳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陳椒華
陳椒華
范雲
范雲
劉建國
劉建國
莊競程
莊競程
賴品妤
賴品妤
林楚茵
林楚茵
賴惠員
賴惠員
鍾佳濱
鍾佳濱
王美惠
王美惠
黃國書
黃國書
林宜瑾
林宜瑾
陳歐珀
陳歐珀
蔡易餘
蔡易餘
李昆澤
李昆澤
吳琪銘
吳琪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博物館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公立博物館因營運需要,自籌財源達一定比例時,得依預算法設置作業基金,一切收支均應納入基金,依法辦理。 基金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門票及銷售收入。 三、場地設備管理、推廣教育及產學合作收入。 四、資產利用費、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 五、勸募及受贈收入。 六、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基金用途如下: 一、展示策劃及執行支出。 二、蒐藏、保存、維護支出。 三、圖書資訊徵集、採編及閱覽支出。 四、研究發展支出。 五、教育推廣、公共服務、文創行銷及產學合作支出。 六、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管理維護、技術研發及人才培育支出。 七、增置、擴充、改良固定資產支出。 八、編制外人員人事支出,以自籌收入百分之三十為限,且其人員之權利義務事項,應納入契約中明定。 九、銷售支出。 十、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一、其他有關支出。 第十二條 公立博物館因營運需要,自籌財源達一定比例時,得依預算法設置作業基金,一切收支均應納入基金,依法辦理。 基金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門票及銷售收入。 三、場地設備管理、推廣教育及產學合作收入。 四、資產利用費、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基金用途如下: 一、展示策劃及執行支出。 二、蒐藏、保存、維護支出。 三、圖書資訊徵集、採編及閱覽支出。 四、研究發展支出。 五、教育推廣、公共服務、文創行銷及產學合作支出。 六、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管理維護、技術研發及人才培育支出。 七、增置、擴充、改良固定資產支出。 八、編制外人員人事支出,以自籌收入百分之三十為限,且其人員之權利義務事項,應納入契約中明定。 九、銷售支出。 十、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一、其他有關支出。
一、參考來自北美洲的美術館館長協會(Association of Art Museum Directors)統計美術博物館平均收入與支持研究資料(2014-2016、2018年),平均的總捐贈收入佔22%、個人與家庭貢獻佔10%、基金信託佔8%、博物館商店佔8%,顯示出募款與自籌款為博物館多數之收入來源。 二、惟公立博物館囿於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的限制框架下,現僅能被動接受外界捐款,不得主動發起勸募。以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為例(2015-2019年),其捐贈收入各為1.47%、1.81%、1.82%、0.64%、0.72%,佔總收入比例甚微。 三、然博物館為維護科學、藝術、歷史等重要物件的文化場域,更是我國終身教育的機構,爰於本條第二項第五款增訂勸募收入得為基金來源,以符合國際博物館經營管理趨勢與分散經營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