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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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公立博物館因營運需要,自籌財源達一定比例時,得依預算法設置作業基金,一切收支均應納入基金,依法辦理。 基金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門票及銷售收入。 三、場地設備管理、推廣教育及產學合作收入。 四、資產利用費、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 五、勸募及受贈收入。 六、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基金用途如下: 一、展示策劃及執行支出。 二、蒐藏、保存、維護支出。 三、圖書資訊徵集、採編及閱覽支出。 四、研究發展支出。 五、教育推廣、公共服務、文創行銷及產學合作支出。 六、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管理維護、技術研發及人才培育支出。 七、增置、擴充、改良固定資產支出。 八、編制外人員人事支出,以自籌收入百分之三十為限,且其人員之權利義務事項,應納入契約中明定。 九、銷售支出。 十、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一、其他有關支出。 | 第十二條 公立博物館因營運需要,自籌財源達一定比例時,得依預算法設置作業基金,一切收支均應納入基金,依法辦理。 基金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門票及銷售收入。 三、場地設備管理、推廣教育及產學合作收入。 四、資產利用費、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基金用途如下: 一、展示策劃及執行支出。 二、蒐藏、保存、維護支出。 三、圖書資訊徵集、採編及閱覽支出。 四、研究發展支出。 五、教育推廣、公共服務、文創行銷及產學合作支出。 六、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管理維護、技術研發及人才培育支出。 七、增置、擴充、改良固定資產支出。 八、編制外人員人事支出,以自籌收入百分之三十為限,且其人員之權利義務事項,應納入契約中明定。 九、銷售支出。 十、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一、其他有關支出。 |
一、參考來自北美洲的美術館館長協會(Association
of Art Museum
Directors)統計美術博物館平均收入與支持研究資料(2014-2016、2018年),平均的總捐贈收入佔22%、個人與家庭貢獻佔10%、基金信託佔8%、博物館商店佔8%,顯示出募款與自籌款為博物館多數之收入來源。
二、惟公立博物館囿於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的限制框架下,現僅能被動接受外界捐款,不得主動發起勸募。以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為例(2015-2019年),其捐贈收入各為1.47%、1.81%、1.82%、0.64%、0.72%,佔總收入比例甚微。
三、然博物館為維護科學、藝術、歷史等重要物件的文化場域,更是我國終身教育的機構,爰於本條第二項第五款增訂勸募收入得為基金來源,以符合國際博物館經營管理趨勢與分散經營壓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