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連署人
謝衣鳯
謝衣鳯
洪孟楷
洪孟楷
林文瑞
林文瑞
陳雪生
陳雪生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陳以信
陳以信
李德維
李德維
萬美玲
萬美玲
林奕華
林奕華
許淑華
許淑華
傅崐萁
傅崐萁
鄭麗文
鄭麗文
林德福
林德福
李貴敏
李貴敏
馬文君
馬文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八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原住民。 四、身心障礙者。 五、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之就醫。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八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按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行政院提案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中,對於加入「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其目的係為平衡醫療資源不足之地區,醫療之困境。 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應策訂原住民族公共衛生及醫療政策,將原住民族地區納入全國醫療網,辦理原住民族健康照顧,建立完善之長期照護、緊急救護及後送體系,保障原住民健康及生命安全。 三、然本條僅將「山地及離島地區」列為免除自負額之範圍,查原住民族基本法所明定者為「原住民族地區」,非僅限於「山地地區」,爰修正為原住民族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