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湯蕙禎
湯蕙禎
連署人
黃世杰
黃世杰
管碧玲
管碧玲
陳秀寳
陳秀寳
王美惠
王美惠
賴惠員
賴惠員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莊競程
莊競程
何欣純
何欣純
吳秉叡
吳秉叡
沈發惠
沈發惠
余天
余天
江永昌
江永昌
蔡適應
蔡適應
林楚茵
林楚茵
鄭運鵬
鄭運鵬
吳玉琴
吳玉琴
洪申翰
洪申翰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一條 替代役役男之保險,業務劃分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辦理。 二、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得由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 三、團體意外保險:由主管機關每年對外公開招標辦理;其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四、駐外醫療保險及兵災險:由需用機關視駐在國國情及醫療水準訂定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四十一條 替代役役男之保險,業務劃分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辦理。 二、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由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 三、團體意外保險:由主管機關每年對外公開招標辦理;其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四、駐外醫療保險及兵災險:由需用機關視駐在國國情及醫療水準訂定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之。
鑑於兵役制度變革,替代役役男入營人數逐年遞減,致辦理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給付業務亦減少,為提高行政作業效率及節省公帑,爰將本條文第一項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第四十七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保險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保險給付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四、自通知保險給付之日起,逾十年不行使者。 第四十七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保險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保險給付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四、自通知保險給付之日起,逾五年不行使者。
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修正,修正第一項之請求權消滅時效為十年,以維護法體系之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