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湯蕙禎
湯蕙禎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陳秀寳
陳秀寳
何志偉
何志偉
邱泰源
邱泰源
連署人
王美惠
王美惠
賴惠員
賴惠員
吳秉叡
吳秉叡
沈發惠
沈發惠
江永昌
江永昌
蔡適應
蔡適應
余天
余天
黃世杰
黃世杰
林楚茵
林楚茵
吳玉琴
吳玉琴
洪申翰
洪申翰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及春節慰問金,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依現行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第5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係有編列春節慰問金,然村里長平日協助政府做政令宣導,並協助處理地方事務,村(里)長工作繁雜且龐大,爰參照本條例第五條關於民意代表之相關規定修正第三項,增列春節慰問金。
第九條 本條例規定之費用,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編列預算辦理之;第七條第三項之春節慰問金,其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補助百分之五十。 第九條 本條例規定之費用,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編列預算辦理之。
考量地方財政負擔,明訂本法第七條四項,有關村(里)長之春節慰問金,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