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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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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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成之;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五人,其他成員之人數、比例、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成之;其成員之人數、比例、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一、學校為學生學習及參與公共事務的場所,也是表達意見討論校園政策的民主殿堂。高中生具備一定知識與思辨能力,得以參與校園政策討論。惟目前高中校務會議人數高達一百多人,然學生人數僅一至三位,師生之間權力不對等,學生主張無法充分表達,亦難以對學校政策提出有力建言,實有修法保障學生代表人數之必要。 二、近年來,大法官釋字多次對學生提供保障,像是大法官釋字684號解釋:「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可看出大法官對學生權益保障。 三、爰修正第二項,新增學生代表至少不低於五人,以提升學生參與校務之權利。
第五十五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維護學生權益,對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出席;其人數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第五十五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維護學生權益,對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其人數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本條規定之會議所處理事項,與五十二條、五十四條同為與學生權益直接相關之重要事項,惟於保障學生參與之對象上,卻漏未規定學生會代表,爰修正之。
第五十五條之一 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之委員會,及對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懲有關規章研訂、執行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其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人數五分之一。
一、本條新增。 二、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亦指出,「本於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可見司法院擴大學生在校園權益保障。 三、本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八章「學生權利及義務」中,第五十二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設學生獎懲委員會,評議學生獎懲事件;第五十四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學生與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影響其權益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申訴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此外,尚有包含但不限於第五十五條所規定之高級中等學校為維護學生權益,對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以及前述各該規章之執行、評議等會議,均應保障學生參與之權力。 四、依現行法規定,上開各委員會或會議之人數與組成,均由校務會議定之中。唯目前各校之校務會議中,學生代表佔絕對少數,意見難以表達,往往引起許多爭議。 五、爰新增本條規範,將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以及其他涉及學生權益事項之委員會或會議,其參與會議之學生代表人數應不低於全體會議人數五分之一,以落實學生事務自治、培養優質公民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