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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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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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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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大學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 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 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五分之一。 三、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數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第十五條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 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 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 三、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數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一、有鑑於學校為培養人格及進入社會化過程中不可或缺的民主場域,透過學生代表參與校園自治、在校務會議中表達相關意見及進行政策討論,能讓校務會議更加公開透明,並使校園教師、職員、其他代表等,更積極討論校園政策,以落實校園民主、校園自治精神,並帶動大學整體發展。 二、實務上,在2015年政大校長推行「課程精實」的政策,聲稱要透過減少開課量,讓學習能夠更扎實;實際上卻讓教授減少上課時數,等同於變相加薪,最後卻導致學生選課困難,甚至出現學生選不到必修課或學分數下限的學分。在學生參與校務會議目前僅十分之一的代表席次下,即使有部分教授聲援與支持學生,仍然難以去阻擋相關政策,實務上有修法之需要。 三、司法院近年來擴大對學生權益保障,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指出,「本於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可見司法院擴大學生在校園相關權益保障。 四、大法官釋字第684號,「大學教學、研究及學生之學習自由均受憲法之保障,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不僅行政監督應受相當之限制,立法機關亦僅得在合理範圍內對大學事務加以規範,受理行政爭訟之機關審理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亦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司法院擴大保障校園自治權限。 五、再者,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惟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卻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其師生參與校園自治比例懸殊,學生無法充分表達意見。爰修正「大學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人數從十分之一,提升至五分之一,以提升校園自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