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思銘
林思銘
連署人
魯明哲
魯明哲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林德福
林德福
葉毓蘭
葉毓蘭
李德維
李德維
鄭正鈐
鄭正鈐
吳怡玎
吳怡玎
鄭麗文
鄭麗文
吳斯懷
吳斯懷
洪孟楷
洪孟楷
林為洲
林為洲
萬美玲
萬美玲
蔣萬安
蔣萬安
曾銘宗
曾銘宗
呂玉玲
呂玉玲
林文瑞
林文瑞
陳以信
陳以信
孔文吉
孔文吉
陳雪生
陳雪生
林奕華
林奕華
張育美
張育美
溫玉霞
溫玉霞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為保障勞工權益,第一項新增違反本法者,主管機關除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外,並應同時公布、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俾利外界充分了解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