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思銘
林思銘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林為洲
林為洲
洪孟楷
洪孟楷
林奕華
林奕華
曾銘宗
曾銘宗
陳雪生
陳雪生
魯明哲
魯明哲
葉毓蘭
葉毓蘭
吳怡玎
吳怡玎
萬美玲
萬美玲
呂玉玲
呂玉玲
陳以信
陳以信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李德維
李德維
鄭麗文
鄭麗文
林文瑞
林文瑞
張育美
張育美
蔣萬安
蔣萬安
鄭正鈐
鄭正鈐
吳斯懷
吳斯懷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林德福
林德福
溫玉霞
溫玉霞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法官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一條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檢察官會議,由該署全體實際辦案之檢察官組成。 檢察官會議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檢察事務分配、代理順序及分案辦法之建議事項。 二、檢察官考核、監督之建議事項。 三、第九十五條所定對檢察官為監督處分之建議事項。 四、統一法令適用及起訴標準之建議事項。 五、其他與檢察事務有關之事項之建議事項。 檢察總長、檢察長對於檢察官會議之決議有意見時,應以書面載明理由交檢察官會議復議,變更之。 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九十一條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檢察官會議,由該署全體實際辦案之檢察官組成。 檢察官會議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檢察事務分配、代理順序及分案辦法之建議事項。 二、檢察官考核、監督之建議事項。 三、第九十五條所定對檢察官為監督處分之建議事項。 四、統一法令適用及起訴標準之建議事項。 五、其他與檢察事務有關之事項之建議事項。 檢察總長、檢察長對於檢察官會議之決議有意見時,得交檢察官會議復議或以書面載明理由附於檢察官會議紀錄後,變更之。 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修正第三項,將檢察總長、檢察長變更檢察官會議決議之條件,修正為「應以書面載明理由交檢察官會議復議」,通過復議後,始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