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萬安
蔣萬安
連署人
江啟臣
江啟臣
林文瑞
林文瑞
鄭正鈐
鄭正鈐
孔文吉
孔文吉
曾銘宗
曾銘宗
林德福
林德福
翁重鈞
翁重鈞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陳玉珍
陳玉珍
陳雪生
陳雪生
呂玉玲
呂玉玲
李德維
李德維
林奕華
林奕華
楊瓊瓔
楊瓊瓔
林為洲
林為洲
吳斯懷
吳斯懷
李貴敏
李貴敏
溫玉霞
溫玉霞
葉毓蘭
葉毓蘭
張育美
張育美
吳怡玎
吳怡玎
洪孟楷
洪孟楷
徐志榮
徐志榮
鄭麗文
鄭麗文
魯明哲
魯明哲
林思銘
林思銘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條之一 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有關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揆諸世界各國如美國、英國、法國、德國等歐美國家陸續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鄰近國家亦隨著世界潮流而下修投票年齡,日本於2016年6月由20歲修正為18歲,韓國則甫於今年1月由19歲修正為18歲,目前已有高達九成以上國家,投票年齡均在18歲以下。相較我國《憲法》第130條規定國民年滿20歲,始有依法選舉之權,行使公民投票權之年齡門檻,明顯偏高。 三、現今時空環境與過去有所不同,在資訊發達的時代,青少年蒐集資訊能力、參與公共議題討論之比例均大幅增加,當時以20歲作為取得選舉權之標準,實有檢討、修正之空間,是我國憲法第130條仍以年齡20歲作為限制選舉權門檻,實嚴重限制青年參與政治之權利。 四、再考量現行《刑法》及《兵役法》均視18歲為成年,除應負擔國民義務及刑事責任,亦應對於公眾事務享有表達意見權利,選舉行使代議民主之制度,應順應世界潮流,落實主權在民,擴大青年政治參與,爰將選舉權年齡下降至18歲、被選舉權年齡下降至20歲,適時紓緩世代對立的緊張關係,落實主權在民,賦予年輕人參與政治決策過程,為自己的未來及生活環境做出決定。 五、當前社會進步之速度與變化,遠較從前更快,考量我國是剛性憲法體制,關於民主參與制度之年齡,不宜規定得太僵固,爰賦予立法者因應未來科技、時代與社會進步,調整政治參與年齡之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