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萬美玲
萬美玲
曾銘宗
曾銘宗
馬文君
馬文君
翁重鈞
翁重鈞
林文瑞
林文瑞
鄭正鈐
鄭正鈐
謝衣鳯
謝衣鳯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陳超明
陳超明
吳斯懷
吳斯懷
洪孟楷
洪孟楷
陳玉珍
陳玉珍
溫玉霞
溫玉霞
陳雪生
陳雪生
李德維
李德維
李貴敏
李貴敏
張育美
張育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條 女性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四週;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週。 前項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鑑此規定已近八十六年皆未變動,且已和世界各國之規定顯有落差,爰為婦女權益,增進我國生育率,特提出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