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翁重鈞
翁重鈞
鄭正鈐
鄭正鈐
林文瑞
林文瑞
曾銘宗
曾銘宗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洪孟楷
洪孟楷
萬美玲
萬美玲
馬文君
馬文君
陳超明
陳超明
李德維
李德維
陳雪生
陳雪生
陳玉珍
陳玉珍
李貴敏
李貴敏
吳斯懷
吳斯懷
溫玉霞
溫玉霞
張育美
張育美
謝衣鳯
謝衣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六條之四 中小企業得在投資於下列用途項下支出金額百分之三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一、人才培訓。 二、品牌發展。 三、健全會計制度。 中小企業當年度前項各款支出超過前二年度前項各款支出所歸屬經費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百分之五十抵減之。 一、本條新增。 二、企業獲利能力為企業為員工加薪的關鍵要素,為加強推動中小企業從事外部效果較高之人才培訓與品牌建立之投資,使我國逐步降低代工生產,利潤微薄之困境,爰參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有關為促進中小企業研發創新之獎勵規定,於第一項規定中小企業投資於人才培訓、品牌發展,得在投資支出金額百分之三十限度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又為改善中小企業帳務處理狀況,爰將健全會計制度納入抵減項目。 三、第二項規定中小企業當年度前項各款支出超過前二年度前項各款支出所歸屬經費平均數,超過部分得提高抵減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