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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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前項違規情節重大,有立即發生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逕依前項規定處罰管理權人;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 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
一、查違反消防安全設備、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或防焰物品使用有違規情形,現行不區分情節輕重,主管機關於檢查發現後,應先通知管理權人要求限期改善,經通知未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始得科處罰鍰。
二、因實務運作限期改善時間過長,倘業者提出展延需求,得再延期一個月改善,改善複查不過才能處罰。現行程序不區分違規情節輕重,一律限期改善之結果,耗時費日,除造成基層消防人員工作負擔,對於國人生命財產保障亦未周延。
三、為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除加重罰鍰金額,並增訂第二項明定違規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除得限期改善,並得直接處罰管理權人,以有效促使管理權人遵守消防法令,維護國人生命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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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前項違規情節重大,有立即發生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逕依前項規定處罰管理權人;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 第四十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
一、違反第十三條制訂消防防護計畫,實務運作不區分情節輕重,主管機關於檢查發現後,應先通知管理權人要求限期改善,經通知未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始得科處罰鍰。
二、因限期改善時間過長,倘業者提出展延需求,得再延期一個月改善,改善複查不過才能處罰。現行程序不區分違規情節輕重,一律限期改善之結果,耗時費日,除造成基層消防人員工作負擔,對於國人生命財產保障亦未周延。
三、為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除加重第一項罰鍰金額,並增訂第二項明定違規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除得限期改善,並得直接處罰管理權人,以有效促使管理權人積極遵守消防法令,維護國人生命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