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萬安
蔣萬安
張育美
張育美
呂玉玲
呂玉玲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葉毓蘭
葉毓蘭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曾銘宗
曾銘宗
翁重鈞
翁重鈞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鄭正鈐
鄭正鈐
李貴敏
李貴敏
溫玉霞
溫玉霞
林為洲
林為洲
陳玉珍
陳玉珍
楊瓊瓔
楊瓊瓔
陳雪生
陳雪生
吳斯懷
吳斯懷
魯明哲
魯明哲
林奕華
林奕華
李德維
李德維
吳怡玎
吳怡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前項違規情節重大,有立即發生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逕依前項規定處罰管理權人;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一、查違反消防安全設備、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或防焰物品使用有違規情形,現行不區分情節輕重,主管機關於檢查發現後,應先通知管理權人要求限期改善,經通知未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始得科處罰鍰。 二、因實務運作限期改善時間過長,倘業者提出展延需求,得再延期一個月改善,改善複查不過才能處罰。現行程序不區分違規情節輕重,一律限期改善之結果,耗時費日,除造成基層消防人員工作負擔,對於國人生命財產保障亦未周延。 三、為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除加重罰鍰金額,並增訂第二項明定違規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除得限期改善,並得直接處罰管理權人,以有效促使管理權人遵守消防法令,維護國人生命安全。
第四十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前項違規情節重大,有立即發生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逕依前項規定處罰管理權人;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一、違反第十三條制訂消防防護計畫,實務運作不區分情節輕重,主管機關於檢查發現後,應先通知管理權人要求限期改善,經通知未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始得科處罰鍰。 二、因限期改善時間過長,倘業者提出展延需求,得再延期一個月改善,改善複查不過才能處罰。現行程序不區分違規情節輕重,一律限期改善之結果,耗時費日,除造成基層消防人員工作負擔,對於國人生命財產保障亦未周延。 三、為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除加重第一項罰鍰金額,並增訂第二項明定違規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除得限期改善,並得直接處罰管理權人,以有效促使管理權人積極遵守消防法令,維護國人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