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衣鳯
謝衣鳯
洪孟楷
洪孟楷
張育美
張育美
連署人
鄭正鈐
鄭正鈐
孔文吉
孔文吉
李德維
李德維
萬美玲
萬美玲
翁重鈞
翁重鈞
林文瑞
林文瑞
陳雪生
陳雪生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魯明哲
魯明哲
陳玉珍
陳玉珍
林德福
林德福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葉毓蘭
葉毓蘭
呂玉玲
呂玉玲
吳怡玎
吳怡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因傷病診療或懷孕期間,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 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 申請人因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未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 第十四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 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 申請人因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未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
非自願性失業的懷孕婦女更需要政府來維持懷孕期間穩定經濟來源,但現行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只明定持有證明因病無法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仍可以請領失業給付,為維護懷孕婦女領失業給付之權利,爰提出「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懷孕期間無法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也可以請領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