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衣鳯
謝衣鳯
葉毓蘭
葉毓蘭
連署人
鄭正鈐
鄭正鈐
洪孟楷
洪孟楷
陳雪生
陳雪生
孔文吉
孔文吉
李德維
李德維
萬美玲
萬美玲
陳玉珍
陳玉珍
張育美
張育美
林文瑞
林文瑞
林德福
林德福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魯明哲
魯明哲
呂玉玲
呂玉玲
吳怡玎
吳怡玎
翁重鈞
翁重鈞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九條 私有古蹟、私有暫定古蹟、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減免範圍、標準及程序之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 第九十九條 私有古蹟、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減免範圍、標準及程序之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
對於現行文資法只有在確定為「古蹟」時,才能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但民間私有建築若被指定文化資產,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所有人應盡義務維護古蹟的同時,卻未享有同樣的權利,無法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義務與權利不對等。爰提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在「暫定古蹟」期間也能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