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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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條 私有古蹟、私有暫定古蹟、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減免範圍、標準及程序之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 | 第九十九條 私有古蹟、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減免範圍、標準及程序之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 |
對於現行文資法只有在確定為「古蹟」時,才能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但民間私有建築若被指定文化資產,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所有人應盡義務維護古蹟的同時,卻未享有同樣的權利,無法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義務與權利不對等。爰提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在「暫定古蹟」期間也能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