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萬美玲
萬美玲
連署人
吳怡玎
吳怡玎
李德維
李德維
蔡壁如
蔡壁如
洪孟楷
洪孟楷
林思銘
林思銘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鄭正鈐
鄭正鈐
陳玉珍
陳玉珍
謝衣鳯
謝衣鳯
林奕華
林奕華
呂玉玲
呂玉玲
林德福
林德福
葉毓蘭
葉毓蘭
張育美
張育美
曾銘宗
曾銘宗
吳斯懷
吳斯懷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姓名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並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但其子女已成年者,戶政機關應通知其子女,並徵得其子女同意後,始得為其子女姓之變更。 第十二條 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並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
一、基於姓氏選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立法院於民國99年4月30日即修正通過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讓成年子女得依據自我認同,選擇從父姓或從母姓,且不須父母同意。 二、然實務上就發生有父親因故變更為祖母姓氏,戶政機關依據現行「姓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依職權逕對其成年子女之戶籍資料作姓氏之更改,並於變更登記後始通知其成年子女,導致其成年子女使用多年之姓氏,一夕之間被迫變更,且無選擇保留原姓氏之權利,僅能跟著父親改姓,或自行選擇變更為母姓,顯見現行制度未盡周延,實須修正。 三、綜上所述,爰增訂本條文之但書,明定成年子女,因父或母更改姓名時,戶政機關須通知成年子女,並徵得其同意後,始得變更,以維護成年子女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