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萬美玲
萬美玲
連署人
吳怡玎
吳怡玎
林思銘
林思銘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謝衣鳯
謝衣鳯
李德維
李德維
鄭正鈐
鄭正鈐
林奕華
林奕華
蔡壁如
蔡壁如
洪孟楷
洪孟楷
陳玉珍
陳玉珍
呂玉玲
呂玉玲
葉毓蘭
葉毓蘭
林德福
林德福
張育美
張育美
吳斯懷
吳斯懷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母姓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姓。 前項變更姓氏者,從其姓之已成年子女,得維持原來之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一、基於姓氏選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立法院於民國99年4月30日即修正通過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讓成年子女得依據自我認同,選擇從父姓或從母姓,且不須父母同意。 二、然實務上就發生有父親因故變更為祖母姓氏,戶政機關依據現行「姓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依職權逕對其子女之戶籍資料作姓氏之更改,並於變更登記後始通知其子女,導致其成年子女使用多年之姓氏,一夕之間被迫變更,且無選擇保留原姓氏之權利,僅能跟著父親改姓,或自行選擇變更為母姓,顯見現行制度未盡周延,實須修正。 三、綜上所述,爰修正本條文,增訂成年子女得變更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姓,讓成年子女在發生自己父親因故修改姓氏後,仍能保留原本使用之姓氏,以維護成年子女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