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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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母姓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姓。 前項變更姓氏者,從其姓之已成年子女,得維持原來之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
一、基於姓氏選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立法院於民國99年4月30日即修正通過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讓成年子女得依據自我認同,選擇從父姓或從母姓,且不須父母同意。
二、然實務上就發生有父親因故變更為祖母姓氏,戶政機關依據現行「姓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依職權逕對其子女之戶籍資料作姓氏之更改,並於變更登記後始通知其子女,導致其成年子女使用多年之姓氏,一夕之間被迫變更,且無選擇保留原姓氏之權利,僅能跟著父親改姓,或自行選擇變更為母姓,顯見現行制度未盡周延,實須修正。
三、綜上所述,爰修正本條文,增訂成年子女得變更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姓,讓成年子女在發生自己父親因故修改姓氏後,仍能保留原本使用之姓氏,以維護成年子女之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