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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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 對六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一、本條新增。 二、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0-6歲以下幼童之受虐比例,於2012年至2017年間升高10.99%(2012年20.88%、2017年31.87%),且2018年由民間兒保團體所選出之10大兒保新聞當中,便有7則受害者為6歲以下之幼童,包含勒斃、溺斃、餓極食糞等不堪情事。 三、未滿六歲之幼童因尚屬年幼、懵懂無知,故當其遭虐待、凌辱時,甚難主動向外尋求援助。此外,據發展心理學及腦內神經科學之研究揭示,若於幼童時期曾遭受虐待、欺凌等情事,恐造成日後難以抹滅之身心負面影響。 四、綜上,未滿六歲之幼童乃受虐待、脅迫、傷害之高風險族群,且缺乏被害意識及自救能力,爰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對六歲以下之人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藉以強化六歲以下幼童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