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玉玲
呂玉玲
連署人
李貴敏
李貴敏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洪孟楷
洪孟楷
吳斯懷
吳斯懷
江啟臣
江啟臣
溫玉霞
溫玉霞
孔文吉
孔文吉
林文瑞
林文瑞
葉毓蘭
葉毓蘭
曾銘宗
曾銘宗
林思銘
林思銘
張育美
張育美
萬美玲
萬美玲
林為洲
林為洲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集會遊行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下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五、醫療院所急診室。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第五款地區之周邊範圍,由衛生福利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一百公尺。 第六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周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為確保急診病患能順利獲得緊急醫療,醫護人員能在安靜的環境下從事醫療行為,避免因集會遊行而造成不可挽回的遺憾,增例醫療院所急診室周邊範圍一百公尺內,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從事集會遊行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