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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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下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五、醫療院所急診室。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第五款地區之周邊範圍,由衛生福利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一百公尺。 | 第六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周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
為確保急診病患能順利獲得緊急醫療,醫護人員能在安靜的環境下從事醫療行為,避免因集會遊行而造成不可挽回的遺憾,增例醫療院所急診室周邊範圍一百公尺內,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從事集會遊行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