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易餘
蔡易餘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賴惠員
賴惠員
蘇治芬
蘇治芬
陳明文
陳明文
湯蕙禎
湯蕙禎
林宜瑾
林宜瑾
吳玉琴
吳玉琴
蘇震清
蘇震清
林岱樺
林岱樺
鍾佳濱
鍾佳濱
邱顯智
邱顯智
許智傑
許智傑
陳瑩
陳瑩
王美惠
王美惠
羅致政
羅致政
高嘉瑜
高嘉瑜
陳柏惟
陳柏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百二十三條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原本,次充費用,次充利息;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第三百二十三條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一、修正本條文。 二、實務上常見債權人以形式上巧立名目、惡性催債手段促使債務人自動清償或設計各種名目之費用(諸如手續費、設定費、滯納金、帳戶管理費、服務費等)獲取超限利息之空間,導致債務人之債務永無清償之日。甚至出現債務人在被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其財產後,其款項仍不足以清償原本的狀況。 三、因此本次修訂除明定債務人充抵費用之次序,於先抵充原本後,次充費用,次充利息,減輕債務人之負擔,以使盡力償還之債務人能早日清償其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