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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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三條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原本,次充費用,次充利息;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 第三百二十三條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
一、修正本條文。
二、實務上常見債權人以形式上巧立名目、惡性催債手段促使債務人自動清償或設計各種名目之費用(諸如手續費、設定費、滯納金、帳戶管理費、服務費等)獲取超限利息之空間,導致債務人之債務永無清償之日。甚至出現債務人在被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其財產後,其款項仍不足以清償原本的狀況。
三、因此本次修訂除明定債務人充抵費用之次序,於先抵充原本後,次充費用,次充利息,減輕債務人之負擔,以使盡力償還之債務人能早日清償其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