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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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面積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者,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面積在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標售,但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實物不在此限。 | 第五十三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面積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者,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面積在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標售。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抵繳之實物應儘速處理,為了提升整體運用效益,落實創造永續財源之國有財產經營管理目標,排除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實物不得標售限制,以利充實國庫實質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