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易餘
蔡易餘
連署人
蘇治芬
蘇治芬
蘇震清
蘇震清
陳亭妃
陳亭妃
邱志偉
邱志偉
許智傑
許智傑
蘇巧慧
蘇巧慧
黃國書
黃國書
莊瑞雄
莊瑞雄
何志偉
何志偉
林岱樺
林岱樺
莊競程
莊競程
劉櫂豪
劉櫂豪
林宜瑾
林宜瑾
鍾佳濱
鍾佳濱
鄭運鵬
鄭運鵬
周春米
周春米
陳瑩
陳瑩
劉世芳
劉世芳
陳柏惟
陳柏惟
陳秀寳
陳秀寳
吳琪銘
吳琪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三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面積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者,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面積在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標售,但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實物不在此限。 第五十三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面積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者,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面積在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標售。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抵繳之實物應儘速處理,為了提升整體運用效益,落實創造永續財源之國有財產經營管理目標,排除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實物不得標售限制,以利充實國庫實質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