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曜
楊曜
莊瑞雄
莊瑞雄
陳玉珍
陳玉珍
陳雪生
陳雪生
連署人
劉建國
劉建國
蘇巧慧
蘇巧慧
陳素月
陳素月
黃秀芳
黃秀芳
吳琪銘
吳琪銘
賴品妤
賴品妤
趙正宇
趙正宇
蔡適應
蔡適應
江永昌
江永昌
李昆澤
李昆澤
賴惠員
賴惠員
郭國文
郭國文
莊競程
莊競程
林宜瑾
林宜瑾
余天
余天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六條之一 離島建設基金總額不足前條所定之最低總額之半數時,中央主管機關應以一次性或分年度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補離島建設基金至前條所定之基金最低總額。 一、條文新增。 二、為加速離島建設,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 三、鑒於離島建設基金即將用罄,為促進離島地區持續發展並改善經濟、醫療衛生、教育文化與環境保育等各項離島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於離島建設基金總額不足基金法定最低金額之半數時,以一次性或分年度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補離島建設基金總數,達到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明定之基金最低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