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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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三條之一 本院人員應經本院核准,始得出國(境)。 前項人員出國(境)之申請、核准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本院係為提升國防科技能力,建立自主國防工業,拓展國防及軍民通用技術而設置,主要業務包括國防、軍民通用科技、武器裝備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及銷售、國內外科技之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產業服務、重要國防軍事設施工程與配合國防部重大演訓及戰備急需之事項,尤以武器裝備之研究發展及生產製造,關係國防自主及我國戰力提升,故而服務於本院之人員,所涉機密資訊之程度,不亞於國防、外交、國家安全等主管機關所屬人員,為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落實本院人員安全管控,實有必要規定本院所屬人員出國(境)應事先申請核准,爰於第一項明定本院人員應經本院核准,始得出國(境)。 三、為執行第一項本院人員出國(境)應經核准規定,有明定應備文件、核准條件、申請及處理程序、核准出國(境)後行程變更之處理、返國及入境後應報告事項之必要,以利本院人員遵循,爰於第二項明定本院人員出國(境)之申請、核准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