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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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之一、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之一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本會派員駐境外辦事法源依據。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