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鍾佳濱
鍾佳濱
賴瑞隆
賴瑞隆
連署人
蘇治芬
蘇治芬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賴惠員
賴惠員
陳亭妃
陳亭妃
王美惠
王美惠
郭國文
郭國文
黃秀芳
黃秀芳
何欣純
何欣純
林宜瑾
林宜瑾
黃國書
黃國書
劉世芳
劉世芳
許智傑
許智傑
蘇震清
蘇震清
羅致政
羅致政
何志偉
何志偉
范雲
范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業部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漁業、林產業及畜牧業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農業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業資源永續利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三、公私有林經營輔導、農地營林、林產業發展、城鄉綠美化、樹木保護管理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農產品安全、農業行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五、畜牧業與動物保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六、農業科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七、國際與兩岸農業貿易合作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八、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民服務、農業金融與保險、農業科技園區之督導。 九、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水產、畜產、獸醫科技、農業藥物、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一、本部之權限職掌。 二、公私有林經營輔導、農地營林、林產業發展、城鄉綠美化及樹木保護管理等事項,由本部協調辦理,至於森林及自然保育等相關事項則屬環境資源部之權責,爰為第三款規定。 三、鑑於「林產業」係由育苗、造林、培育、伐採、利用之多元化育林、經營體系之建置等所構成之一條龍林業鏈,其相關研究係由本部所設林業試驗所辦理,爰將林業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納入第九款規範。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農村及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村發展、休閒農業、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農民服務及農業金融署:規劃與執行農民服務及農業金融政策及管理事項。 六、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執行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事項。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