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琪銘
吳琪銘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賴惠員
賴惠員
張其祿
張其祿
王美惠
王美惠
羅美玲
羅美玲
湯蕙禎
湯蕙禎
黃國書
黃國書
羅致政
羅致政
陳秀寳
陳秀寳
陳素月
陳素月
黃世杰
黃世杰
楊曜
楊曜
蔡適應
蔡適應
張宏陸
張宏陸
余天
余天
黃秀芳
黃秀芳
林宜瑾
林宜瑾
莊競程
莊競程
范雲
范雲
蔡易餘
蔡易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育兒過程是甜蜜的責任,應該是父、母一起分享也共同承擔。唯在「妊娠者產檢假」上卻未同等給予配偶「陪產檢假」。爰增列第五項以資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