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第五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世芳
劉世芳
何志偉
何志偉
連署人
邱議瑩
邱議瑩
黃秀芳
黃秀芳
羅致政
羅致政
湯蕙禎
湯蕙禎
沈發惠
沈發惠
周春米
周春米
吳思瑤
吳思瑤
黃國書
黃國書
郭國文
郭國文
吳秉叡
吳秉叡
何欣純
何欣純
陳秀寳
陳秀寳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陳歐珀
陳歐珀
蔡適應
蔡適應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邱泰源
邱泰源
鍾佳濱
鍾佳濱
洪申翰
洪申翰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第五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個人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本條例規定,經稽徵機關洽受理銀行依前條第四項規定審核後核准,於下列期間將境外資金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時,由受理銀行按下列稅率代為扣取稅款;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逾三年後始匯回之資金不適用之: 一、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二年內,稅率為百分之八。 二、於本條例施行滿二年之次日起算一年內,稅率為百分之十。 營利事業向登記地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本條例規定,經稽徵機關洽受理銀行依前條第四項規定審核後核准,於前項規定期間獲配且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時,由受理銀行依前項各款規定稅率代為扣取稅款。 個人及營利事業依前二項規定申請適用本條例規定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 個人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本條例規定,經稽徵機關洽受理銀行依前條第四項規定審核後核准,於下列期間將境外資金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時,由受理銀行按下列稅率代為扣取稅款;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逾二年後始匯回之資金不適用之: 一、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內,稅率為百分之八。 二、於本條例施行滿一年之次日起算一年內,稅率為百分之十。 營利事業向登記地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本條例規定,經稽徵機關洽受理銀行依前條第四項規定審核後核准,於前項規定期間獲配且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時,由受理銀行依前項各款規定稅率代為扣取稅款。 個人及營利事業依前二項規定申請適用本條例規定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因應新冠肺炎衝擊台商產業佈局及資金規劃,爰提案將優惠稅率期限分別展延一年。
第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