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張宏陸
張宏陸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蘇巧慧
蘇巧慧
陳秀寳
陳秀寳
吳思瑤
吳思瑤
洪申翰
洪申翰
蔡適應
蔡適應
邱議瑩
邱議瑩
吳秉叡
吳秉叡
何欣純
何欣純
何志偉
何志偉
周春米
周春米
賴品妤
賴品妤
李昆澤
李昆澤
林昶佐
林昶佐
劉櫂豪
劉櫂豪
吳琪銘
吳琪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組織之,並互選一人為主席。 鄉、鎮、市行政區域遼闊、人口眾多或事務較繁者,其委員名額得由縣政府酌增之。但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九人。 第二條 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組織之,並互選一人為主席。 鄉、鎮、市行政區域遼闊、人口眾多或事務較繁者,其委員名額得由縣政府酌增之。但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一、修正本條第二項。 二、本席經查全國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調解案件事務之比對,察覺會因各鄉、鎮、市之人口密度及行政範圍有所影響,而導致部分人口密度高之鄉、鎮、市公所需調解案件高於全國總體案件平均許多,固本席認為應將聘任調解委員人數上限增加,以減緩案件繁重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負擔。 三、根據內政部統計處近三年統計資料顯示,全國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總調解案總計426,961件,調解委員人數總計12,091人,每位調解委員調解案件平均35.3件。全國平均每位調解委員調解案件量前三名,分別為新北市板橋區(平均:196.5件)、台中市西屯區(平均:145.8件)、彰化市(平均:144.5件),都高於全國總平均4倍以上,足以顯示需增加調解委員人數的重要性,以減輕事務繁重之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委員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