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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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 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應依各教學單位教師人數比例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其中未兼任行政職務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 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八分之一。 三、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職員代表應由全校職員選舉產生。 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數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 第十五條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 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 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 三、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數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
一、由於專任教師人數普遍不足,而教師代表原則上須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恐使校務會議之教師代表不易替換,形成萬年代表。又同為專任教師,卻優先考量教授及副教授為參與校務會議之代表,恐失其平等性,建議刪除教師代表中原則上須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之規定,使助理教授與教授及副教授有平等參與校務會議之機會,爰修正第二項第一款。
二、本條並未規定教師代表產生之方式,恐未臻周延。校務會議中之教師代表,宜依各教學單位教師人數比例選舉產生,並降低具行政職教師之比例,使校務會議之教師代表,是由未具行政職教師占多數,兼顧各層級教師都能多元參與,爰修正第二項第一款。
三、本條規定校務會議的組成比例,教師「不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但學生卻規定「不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由於學生參與校務會議的比例過低,校方可依恃人數優勢,通過爭議性提案,使得學生權利常被忽視。學生為學校的主要成員之一,應使其有一定的比例在校務會議發聲,表達意見。由於本條規定校務會議代表成員尚包括「其他有關人員」,因此仍可酌做調整。惟為避免學生代表比例過高,反而壓縮其他代表之人數,建議將學生代表由「不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修正為「不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八分之一」,亦即學生代表之比例現階段先做小幅度之增加,未來再視情況調整,爰修正第二項第二款。
四、由於職員係直接參與校務運作,亦為學校重要的成員之一。職員代表之產生方式是由各校於組織規程定之,設若組織規程未明定職員代表究係由各單位全體職員選舉產生抑或由學校推派或遴選產生,易發生疑義。校務會議是學校最重要的會議,會議的成員如何產生,端看學校對校務的重視程度。如果會議代表產生方式未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之民主原則,恐會產生爭議,並使校務會議流於形式。為使校務會議之職員代表更具公信力,宜由全校職員選舉,並經公開開票、唱票、計票的流程產生,使職員代表不是由校方高層指定,而能真正為全體職員發聲,爰增訂第三項。
五、原第三項之「前項」修正為「第二項」,並依序遞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