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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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公益彩券之中獎者,應於兌獎之日起三個月內,憑中獎之公益彩券與本人之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具領,逾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一律不再發給;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次期獎金支出。 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在主管機關核准之一定金額以下,得不適用前項關於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具領獎金之規定。 公益彩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 第十一條 公益彩券之中獎者,應於兌獎之日起三個月內,憑中獎之公益彩券與本人之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具領,逾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一律不再發給;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盈餘。 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在主管機關核准之一定金額以下,得不適用前項關於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具領獎金之規定。 公益彩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
一、公益彩券發行的目的主要有二:
(一)為「提供弱勢族群就業機會」:依規定,公益彩券經銷商之遴選以具有工作能力且能親自在場銷售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為限,主要用意就是要確保彩券的公益目標,為弱勢族群創造就業機會。
(二)為「提升社會福利」:公益彩券盈餘,即是提升社會福利經費的來源。公益彩券之盈餘分配,50%供地方政府辦理社會福利及慈善活動,5%挹注全民健康保險準備,45%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用於老人、兒童、婦女、原住民、殘障人士以及各縣市政府辦理各項社會救助與福利。
二、以財政部發行之統一發票為例,逾期未兌之獎金會累計至統一發票專戶,做為增開特獎或小獎之財源,一來提高民眾對獎之意願,同時達到民眾主動索取發票、落實稅捐稽查之目的。
三、經查103至106年逾期未領歸入盈餘之彩金約44億,而公益彩券總盈餘約1,170億,未領之獎金僅占總盈餘約3.8%,全數歸入獎金支出並無太大影響,同時可增加彩券買氣,照顧從事銷售彩券之弱勢群體。 |